| 来源: |
证券日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4月30日 07:21 |
作者: |
朱宝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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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明确 本报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就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 通知指出,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和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此外,保险公司按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朱宝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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