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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等三项协议签署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4月27日 07:45 作者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与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26日在南京举行会谈。会谈中,双方就大陆资本赴台投资事宜交换了意见,达成原则共识。
  双方一致认为,目前两岸关系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为促进两岸双向直接投资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尤其是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对两岸经济的影响和冲击,双方应秉持优势互补、互利双赢的原则,积极鼓励并推动大陆企业赴台考察、投资,以利于加强和深化两岸产业合作,实现两岸经贸关系正常化和制度化。
  双方希望两岸业务主管部门以适当方式建立沟通机制,共同推动大陆企业赴台投资。
  海基会表示:台湾方面诚挚地欢迎陆资来台投资。将尽速发布相关规定及配套措施,并循序渐进扩大开放投资领域,持续推动相关工作,协助解决投资所衍生之问题,以利陆资来台投资。
  海协会表示:大陆方面将积极支持大陆企业赴台投资。鼓励有条件的大陆企业赴台考察,了解投资环境,寻找投资机会。根据颁布的有关规定,为大陆有实力的企业赴台投资提供便利。
  陈云林与江丙坤26日签署《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等3项协议。
  《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共包括金融合作、交换资讯、保密义务、互设机构、检查方式、业务交流、文书格式、联系主体、协议履行及变更、争议解决、未尽事宜、签署生效等12大项内容。 
  双方同意相互协助履行金融监督管理与货币管理职责,加强金融领域广泛合作,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双方同意由两岸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就两岸银行业、证券及期货业、保险业分别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确保对互设机构实施有效监管。
  双方同意先由商业银行等适当机构,通过适当方式办理现钞兑换、供应及回流业务,并在现钞防伪技术等方面开展合作,逐步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 
  双方同意就两岸金融机构准入及开展业务等事宜进行磋商。同意鼓励两岸金融机构增进合作,创造条件,共同加强对双方企业金融服务。 
  双方同意在协议生效后,由两岸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考量互惠原则、市场特性及竞争秩序,尽快推动双方商业性金融机构互设机构。有关金融机构赴对方设立机构或参股的资格条件以及在对方经营业务的范围,由双方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商定。 
  根据《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双方同意在台湾海峡北线航路的基础上开通南线和第二条北线双向直达航路,并继续磋商开通其他更便捷的新航路。双方同意可各自指定两岸资本在两岸登记注册的航空公司,在本协议及附件规定的航点上经营分别或混合载运旅客、行李、货物及邮件的定期和不定期航空运输业务。双方同意在互惠的基础上,磋商对两岸航空公司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和物品,相互免征关税、检验费和其他类似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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