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中华工商时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2月03日 13:41 |
作者: |
吕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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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对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公布有关税收政策。 自2008年12月15日起,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台湾航运公司在2008年12月15日至文到之日已缴纳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年度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自2008年12月15日起,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取得的来源于大陆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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