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景网>新闻频道>国内财经
邮政法修订草案未设置新的投资和贸易壁垒
来源 光明日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4月21日 10:56 作者 袁祥
    “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规定与我国入世承诺一致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邮政法修订草案规定:“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的承诺是一致的,不存在对外商设置新的投资和贸易壁垒问题,不会影响在华的外商投资快递企业现有经营业务的发展。 

 
  在邮政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有的提出,邮政法修订草案的上述规定与我国入世承诺不符,设置了新的投资和贸易壁垒,将影响外国快递公司在华的经营和投资。对这个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 

  全国人大法律委有关负责人指出,按照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对服务贸易领域的外资准入,是以成员国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和条件为前提的。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就快递业对外开放的承诺在《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作了明确规定,即承诺对外开放快递服务,但“现由中国邮政部门依法专营的服务”除外。依据我国1986年制定的现行邮政法关于“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以及国务院1995年6月批准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中关于经批准成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从事国际快递业务但私人信函除外的规定,我国的信件国内快递业务不对外资开放。邮政法修订草案的上述规定与我国入世承诺是一致的。 

  这位负责人强调,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商投资的快递企业可以在我国从事除私人信函以外的信件国际快递业务以及包裹等物品的国际国内快递业务,邮政法修订草案的规定不影响外商投资的快递企业继续从事上述业务,不存在设置新的投资和贸易壁垒问题。外商投资的快递企业在我国依法从事快递经营活动,将继续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文档附件:
 

 我要发表评论 [点击查看网友评论]
会员代号: 用户密码: 匿名发表:
 
评论注意事项
 相关新闻
·邮政法草案并未新设投资贸易壁垒 (04-21 08:41)
·邮政法修订草案等下周审议 (04-14 05:20)
·新《邮政法》及相关标准将出台 快递业发展看好 (02-05 13:37)
·新邮政法来了 中小民企要撤退了 (11-07 10:14)
·洋快递不得送信 并购须备案 (10-31 08:54)
·《邮政法》草案一审结束“邮政专营范围”未明 (10-31 03:07)
·新《邮政法》十易其稿首交人大审议 (10-24 08:24)
·邮政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10-24 05:07)
·《邮政法》修改十易其稿快递业问题仍存 (06-26 09:12)
·邮政局:邮政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10-30 14:07)

频道要闻
全景网特色内容
 48小时博客热贴
 论坛精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