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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分红应合规自愿有别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4月18日 09:03 作者 张泰欣;张楠
    针对央企利润分配的问题,一些业内人士16日向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根据不同的企业性质、行业类别、股东要求和自身发展战略等因素,各企业在营业利润分配上都有所不同,目前央企分红在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遵循着自愿分红、区别对待的原则,而不应采取一刀切的方式。
  工商银行有关人士介绍,根据银行自身的发展需要和股东的要求,工行近几年向财政部、汇金公司的分红比例超过了50%,在当年的净利润中,除了向股东派息,工行还会缴纳相关的税费支出等。此外,还将提取一部分资金当作资本公积用以满足经营中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还有一部分利润将划作未分配利润满足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
  据中国证券报记者统计,中行、建行、交行等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上市以来,向财政部、汇金分红的比例大致维持在50%左右。
  对于非金融类国有企业,分红情况要复杂得多。中国石油相关人士表示:“中石油集团公司每年按照股权比例获得分红,对全体股东都是一视同仁的。不过,集团公司对股份公司全部合并报表,因此,股份公司的净利润是全部合并入集团净利润的。”
  根据中石油年报,2008年实现净利润1137.98亿元,其中45%用于派发末期股息,每股股息为0.14953元;连同中期股息0.13183元,2008年度全年股息为0.28136元。根据中石油集团年末86.42%的持股比例,集团去年可从股份公司获得445亿元的分红收益,而1137.98亿元的净利润全部合并报表。“除股份公司外,集团还拥有许多其他资产,也会带来其他收益,因此,不能只按照股份公司的业绩去推算集团业绩。”该人士表示,由于集团整体业绩并未公开,因此上交国家的金额尚不清楚。(张泰欣 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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