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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若未及时调整是一种失职
来源 新京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3月24日 08:40 作者
      据《竞报》报道,财政部副部长王军近日在某论坛上表示,近期将着力推动改革和完善资源税制度。王军认为,我国经济形势较好的时候,有条件推出资源税改革,但呈上升趋势的CPI使得改革缓推了一步。现在,CPI下来了,但在经济较困难的形势下,推动资源税改革又会给企业发展增加难度。
  但实际上,这种左右为难的局面是永远存在的,而资源税的调整却已经到了迫在眉睫的程度。
  资源税是我国对于矿产资源开采者征收的一种税,目前我国资源税法规是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在这个条例中,对我国资源开采的税目税额进行了规定。当时我国的多数资源生产企业都是国有企业,而且资源价格较低。例如在1994年,我国一些产煤地区的原煤价格仅仅是40-50元/吨,资源税中煤炭的税额是0.3-5元/吨,考虑生产成本等因素,资源税赋基本上处于比较合理的范围。
  然而,在经过了十多年的发展之后,国内外的经济形势已经完全不同,我国已经由资源出口国变成了资源进口大国。我国的矿产资源市场也发生了巨大变化,私有矿产企业大量增加,资源价格大幅度上涨。
  例如原煤最高价格曾经达到了约800元/吨。然而我们仍然在按照10几年前规定的税额征税。这使得我国资源型企业的税赋过轻,难以补偿资源的价值,矿产企业的利润率远远高于其他行业。因此,现行的资源税法规已经远远落后于市场的发展。
  在资源价格不断上涨的时期,资源税改革的呼声在多年前就已经出现,但是遗憾的是,在这方面还缺乏实质性进展。在通货膨胀压力较大的时期,资源税改革被搁置了;但是,在资源价格下跌的时期,又担心增加企业负担。实际上,税制改革就是在提高企业负担和提高消费者负担之间进行选择的过程,我们不可能两者兼顾。而且资源税的改革不是简单的决策,需要一个论证过程。因此资源税的改革应当提前做好准备,在机会成熟时就及时出台改革政策。如果经历了资源上涨和下跌两个过程之后,相关部门仍然没有准备好改革方案,那么说明政策准备不够充分,未能抓住改革时机,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失职。
  在市场变化无常的情况下,资源税政策应当具有调节行业过高利润,引导产业投资方向的作用。也就是说,资源税的税额应当提升到足够的程度,以避免生产企业的暴利,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公平。
  周城雄(中国科学院战略研究中心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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