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第一财经日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3月05日 08:56 |
作者: |
周小雍;陆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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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雍 陆媛 证券执法标准和制度成为今年“两会”代表委员建言的重要内容。全国人大代表、证监会市场部副主任欧阳泽华提出证券执法的证明标准,建议引入辩方举证原则;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证监局局长侯外林则提出设立金融专门法院、设立行政和解制度等建议。 辩方举证 欧阳泽华在提案中提到证券执法的证明标准问题。“现在最大的问题是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对证据的认定和取得是一个高智商、高智慧、高技术的问题。” 欧阳泽华表示,社会各界要求对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提高破案效率,早日结案,但难度在于证据的取得。根据现有司法规定和要求,处理涉及控制股价、内幕交易时需控方提出证据,在现有情况下是非常困难的,影响结案效率。 “我们针对证券方面操纵股价内幕交易这么一个非常特殊的案件执法处理情况,建议改为由辩方举证的原则。如果你说没有内幕交易、没有操纵股价,那么你去举证。这样大大减轻对行政主体方的压力和难度,也有利于提高效率,以维护市场的稳定。”欧阳泽华表示。 金融专门法院 侯外林表示,之所以提出设立金融专门法院的提案,主要是由于近年来证券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案件持续增加,但该类案件具有专业性强、参与主体多、影响面广等特点,目前的诉讼体制不适应证券市场规范发展形势的需要;证券案件存在审理周期长、审理标准不统一,受方方面面干扰大、积案多、诉讼成本高,很大程度上影响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投资的信心。 对于设立金融专门法院,侯外林建议分三步走:第一步,在受理证券案件较多的法院设立金融专门法庭,受理证券民事案件;第二步,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将证券刑事案件和证券行政案件纳入金融审判庭审理的范围,以进一步统一证券案件的裁判标准,更好地发挥证券审判的规模化、专业化效应;第三步,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地设立金融专门法院。 行政和解制度 侯外林表示,行政和解制度作为一项较为成熟的制度,在美国、英国证券期货行政执法中得到广泛运用。美国证监会在执法工作中和解比例高达90%。 据统计,目前国内证券期货案件从立案调查到处罚平均期限在1年以上,难以达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的目的。 对于行政和解试点,侯外林提出三点建议:必须遵循自愿原则,由相对人提出和解申请及方案,在达成和解方案前,任何一方均可退出和解程序,未达成和解协议的不得因此加重处罚;严格界定试点范围,除不是可能引起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外,同时还应是社会影响不大、已查清相对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但短期内难以彻底清查等案件;必须提供保障条款,相对人必须承诺所提供涉嫌违法行为的说明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如果相对人故意隐瞒事实,应视为违反约定,证券监管部门可解除和解协议,依法继续调查且不得再次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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