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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文稳定就业形势
来源 北京商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2月11日 11:03 作者 王漪
    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

  地方可阶段性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

  企业裁减人员20人以上需向当地人保部门报告备案

  积极支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第三产业,给予财税、金融等政策扶持


  商报讯 (记者 王漪)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蔓延至实体经济,我国劳动者失业风险进一步加剧。国务院昨日发出《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提出各地方可通过缓缴各项社保费、建立企业裁员上报制度、帮扶劳动密集型产业等措施稳定就业。

  据通知,各地要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措施办法,通过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

  此前,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曾发出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相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困难企业在今年内缓缴社会保险费,以及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

  为防止企业发生大规模、不规范裁员行为,通知规定,企业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还需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

  同时,通知强调,国有企业应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尽可能不裁员或少裁员。同时,国家将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此外,国家将积极支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第三产业,对轻工、纺织、建筑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给予财税、金融等政策扶持,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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