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2月05日 08:20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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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日前印发《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地在全面推进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统筹协调,重点抓好农村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以及城镇各类专项用地面积统计。 《意见》明确,对使用耕地开垦费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增加、已经在耕种且没有用于占补平衡的耕地,必须依法作为耕地如实调查统计,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耕地指标储备管理的要求,用于今后的耕地占补平衡;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显示出耕地增加或减少较多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在确定省级耕地保护目标时,不增加或减少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等指标数量;国家向各省(区、市)下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数额,依照经国土资源部确认的该省(区、市)第二次土地调查耕地数据计算。 《意见》强调,各地要按照“边调查、边应用”的原则,及时将土地调查成果应用到国土资源管理各项工作中。县(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要以经国家确定的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及政策为依据,校核规划修编基数。 国土资源部要求各地于2009年底前上报汇总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从2010年1月1日起,各级建设用地报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立项等土地管理各项工作,必须以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及政策为依据。(徐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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