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北京商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2月03日 10:14 |
作者: |
王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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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讯(记者 王漪)为规范股权出资登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出台了《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其中对于不得用做出资的股权做出了明确规定。该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 根据《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用做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做出资: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已被设立质权;已被依法冻结;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此外,还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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