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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亟须宽松用工环境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1月16日 11:27 作者 杨联民
 
   新《劳动合同法》出台以来,企业用工成本进一步上升,相关部门执法为员工多考虑的倾向性明显。导致一些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陷入困境。这是去年以来中小企业最大的呼声。为此,上海市工商联向正在召开的上海市政协十一届两次会议递交提案建议为中小企业营造较为宽松的用工环境。
   这份题为《规范执法、改善服务,稳定中小企业劳动用工的建议》认为,目前中小企业在用工方面面临诸多困难:一是相关部门执法倾向性明显。有企业反映,《劳动合同法》给予员工相对大的权利,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和纠纷,相关部门往往从保护劳动者权益角度进行处理,忽视了对企业利益的平等保护,导致少数员工为获利恶意提起诉讼。劳动监察部门在检查发现企业用工存在问题时,往往对企业一罚了之,不给企业了解、改善的机会;二是缴纳保险金负担沉重。随着员工工资的提高,企业为员工缴纳的保险金也相应增加,如小城镇保险金,从上年的每人每月369元增加到433元,中小企业负担沉重。此外本地、外地员工缴纳保险金不同,差额很大,导致许多劳动密集型企业为降低成本,倾向于招收外地员工,不利于稳定本地用工;三、最低工资标准限制了企业实行减薪轮岗。一些企业经营困难,开工不足,但不愿裁减熟练工人,希望以轮岗方式进行用工,许多员工也愿意减少部分劳动时间和报酬与企业共渡难关,保住工作。但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无论员工每月工作时间多少,企业必须支付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劳动报酬,这给企业带来较大用工成本压力,也导致企业无法以减薪轮岗方式稳住现有员工。四、行业特殊性额外增加企业用工成本,对于一些用工上具有特殊性的企业,如物业管理、餐饮、服装制造等,往往闲时工作量不足,忙时又难以严格遵循8小时法定工作时间,高额的加班费也给企业造成较大的成本压力。
   为此,提案建议:其一,规范执法,为中小企业营造较为宽松的用工环境。对于在用工上存在一些不合规定的现象,但情节不严重的企业,可给予企业了解、改善的机会。不要以罚为主简单处理问题。其二,主动服务,为中小企业稳定用工提供政策支持。应允许企业以周薪的方式支付劳动报酬,支持企业轮岗用工;财政出资补贴员工保险金,稳定本地用工。发挥企业欠薪保障金作用。运用失业保险金及工会会费对困难企业员工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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