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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新设四机构加强金融监管
来源 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9月06日 09:37 作者 李永群
      欧盟成员国代表与欧洲议会日前就加强一揽子金融监管措施达成协议,决定从明年起欧盟将设立4个新的金融监管机构:由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负责监管欧盟整个金融系统的总体风险,其他3个机构分别监管银行、保险与退休金、金融市场。欧洲金融监管机构有权废除成员国监管机构的决定,并直接向相关金融机构下达监管指令;欧洲金融监管机构还有权禁止某些易引发金融危机而广被诟病的高风险金融产品。

  这是欧盟首次设立超越国家金融监管的监管机构,因此具有“里程碑意义”。欧盟委员会负责内部市场和服务的委员巴尼耶发表新闻公报称,“欧盟刚刚跨越了一个重大阶段。这一全新的监管架构,是欧盟为吸取国际金融危机教训以便未来更好地保护欧盟经济和公民而努力的结果”。

  此次协议蓝图基于2009年6月欧盟各国就加强金融监管的原则问题达成的一致,当时欧盟授权欧盟委员会提出有关具体措施。欧委会据此建议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加强监管。虽然各方一致认可加强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但在诸如成员国监管机构和欧盟监管机构之间的权力如何分配、欧盟监管机构是否会侵犯成员国监管机构权限等问题上分歧较大。为此欧盟三大机构——欧盟理事会、欧洲议会与欧盟委员会对协议展开了激烈谈判,并一再搁浅。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欧盟一直主张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并希望在全球金融监管领域扮演“发动机”角色。鉴于今年11月在韩国举行的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峰会日益临近,欧盟有关各方不得不加快了谈判进程。9月2日通过的协议还需由9月7日召开的欧盟财长会议批准,并由9月下旬举行的欧洲议会全会正式通过。

  协议的主要内容还包括,上述监管机构从设立之日起对所谓的一些泛欧金融机构,如评级机构等有直接监管权,其监管权将随着新法律的通过扩大至其他金融机构或金融活动;在危机发生时,将要求欧盟成员国宣布紧急状态,以赋予这些监管机构特殊权力等。

  协议还规定,在某些条件下,监管机构将被赋予暂时禁止某些有害金融活动或产品的权力,如在欧洲债务危机之初发生的裸卖空交易等;在紧急情况下,欧洲金融监管机构也可以绕过欧盟成员国监管机构,直接对某些金融机构下达监管决定,以确保遵守欧盟相关法律;当欧盟成员国认为其主权受到欧洲监管机构决定的损害时,可以动用“预算保护条款”保护其主权。

  这4个欧洲金融监管机构形成了欧盟新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支柱,此外,一个隶属欧洲中央银行的小组将继续负责对其他经济风险,诸如房地产泡沫等的监管。欧盟各方对上述协议的通过均表示欢迎,同时希望欧盟领导人加快对有关对冲基金、私募基金及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规范与监管的立法进程。

  (本报布鲁塞尔9月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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