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国际金融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08月17日 08:57 |
作者: |
张更生;茆永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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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简称《法案》),标志着历时近两年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立法完成,华尔街正式掀开新金融时代序幕。《法案》从系统性风险的防范、衍生品市场监管、住宅抵押市场监管、银行监管、华尔街薪酬体系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改革。
审慎监管大型金融机构
大型复杂金融机构所造成的监管失灵和广泛的传染性,是此次金融危机发展至超预期程度的重要原因,而其一旦倒闭可能给金融系统造成全局性威胁,“大而不能倒”成为政府被拖下水的关键。由此,加强大型金融机构监管,避免“大而不能倒”机构的出现,便成为此次金融改革法案的重心之一。
对大型复杂机构的监管职责主要由美联储和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FSOC)牵头承担,法案赋予美联储制定一系列审慎监管标准的职能,对这些审慎监管标准给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大部分没有提出量化指标。对大型复杂金融机构的监管关乎美国乃至全球系统性风险,与各国正在建立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密不可分,对我国大型银行今后发展的方向和定位也具有借鉴意义。
加大金融机构业务管制
如果说审慎监管措施对大型金融机构而言是“束缚手脚”,那么,“沃克尔法则”则意味着一些机构可能不得不剥离或缩减部分带来丰厚利润的业务。
法案规定,银行类机构原则上不得从事自营交易,不得投资或保留任何对冲基金或私人股权基金的股权、合伙权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不得发起设立对冲基金或私人股权基金。受美联储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果开展自营交易,取得或保留任何对对冲基金、私人股权基金的股权、合伙权益或其他所有者权益,或者发起设立对冲基金或私人股权基金,应受更高资本充足率约束和额外的数量限制。
资本市场纳入新机制
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创新过度和不受控制的风险转移,在次贷危机升级为金融危机的过程中起到了巨大的推波助澜作用,债务担保证券甚至直接成为了“有毒资产”的代名词。然而,金融改革法案并未将证券化“一棒子打死”,而是要求纳入风险自留机制,通过风险共担来防止不负责任的风险转移。
我国监管部门正在推动资产证券化的重启,美国金融危机的前车之鉴提供了难得的样本,因此有必要深入解读法案中资产证券化改革相关条款。
(作者单位系中国农业银行江苏淮安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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