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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金融监管改革提速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9月29日 07:33 作者 胡滨
      胡滨;课题组成员:王国刚、殷剑峰、全先银、程炼、尹振涛、汤柳、宣晓影、闫小娜、孙爱林。


  与美国相比,欧洲没有经历过大规模的金融创新,其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相对较晚,规模也远小于美国。但由于美国次贷类资产证券化产品是欧洲主要投资对象之一,欧洲大型跨国银行集团对美国次投资级别企业的贷款比重很高,因此欧洲在此次危机中蒙受巨大损失。金融危机对欧洲的冲击使得欧盟开始反思金融监管存在的疏漏,寻找解决问题的思路。面对金融监管权力分散在成员国的局面,欧盟更加认识到欧盟分散的监管体系不利于金融体系的稳定,与欧盟金融一体化以及全球性的金融市场也不相匹配,因此加强监管与协调成为欧盟自危机之后监管改革的主题。
  2009年6月19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这是危机以来欧盟最为重大的改革事件。综合其他重要监管改革措施,欧盟改革行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建立宏观监管部门,监控系统性风险。欧盟认识到在面临相互作用的、复杂的、部门内和跨部门的系统性风险时,金融体系非常脆弱。欧盟认为应当成立相关机构对各种相关性系统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定期向欧盟金融理事会报告,形成初步的关于系统性风险分析交由欧盟理事会讨论,并提供及时的政策建议。基于这样的要求,欧盟成立了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简称ESRB)作为宏观监管部门,控制系统性风险。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在欧盟层面上负责宏观审慎监管,监控和评估在宏观经济发展以及整个金融体系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威胁金融稳定的各种风险,识别并对这些风险进行排序,出现重大风险时发出预警并在必要时向政策制定者提供包括法律方面的各种建议和措施。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没有法人地位的监管机构,其一般董事会由成员国央行行长、欧洲中央银行行长、三个欧盟金融监管当局的主席以及欧洲委员会的一名委员组成,此外还包括没有投票权的经济与金融委员会(EFC)主席以及各国监管当局的代表。这表明欧盟认为系统风险监管中需要加强监管当局和中央银行之间的联系以及对中央银行在欧盟宏观审慎监管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二,建立欧洲金融监管系统,强化欧盟的微观金融监管和协调机制。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关于建立欧洲金融监管系统(简称ESFS)的决议。作为欧洲监管操作系统,旨在通过建立更强大、一致性更高的趋同规则来提高各国监管能力,实现对跨国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其主要内容包括三个层次:在欧盟层面上,升级原先欧盟层面的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委员会为欧盟监管当局(简称ESA),新的欧盟监管当局除了继续承担过去监管委员会作为咨询主体的有关职责以外,其权限有所扩大并拥有了法人地位。其职能主要包括:建立一整套趋同规则和一致性监管操作,按照共同性条约的有关规定发展约束性协同技术标准,制定非约束性技术标准供各国监管者自行决定是否采纳,确保欧盟共同的监管文化和一致性监管操作,收集微观审慎监管信息,协助解决成员国之间由于监管分歧而出现的问题,但不能干涉各国的财政权力。在各国层面上,日常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责任则由各国监管当局承担,在相互配合的层面上,为了加强欧盟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监管方法的一致性以及对金融混业经营的有效监管,欧盟将在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中成立指导委员会,建立与三个新的监管当局的信息交流与监管合作机制。目前新的监管当局与各国监管当局之间的具体权责划分尚未最后确定。
  第三,降低金融监管的顺周期性。和其他国家一样,欧盟认为欧洲金融监管标准和手段在某种程度上支持了金融机构的顺周期行为。欧洲中央银行认为目前许多对银行风险的监管手段,如资本金要求、会计标准等等,是导致金融机构顺周期性行为的重要因素。因此在2009年7月7日的欧盟经济与金融会议上,各国就如何减少金融监管的顺周期性达成了共识。其主要内容除了强调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的重要作用以外,还认为缺乏反周期缓冲措施和僵化的会计制度是放大危机作用的重要因素。结合G20国、金融稳定委员会以及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关于降低顺周期性的共识,欧盟正在酝酿引入前瞻性会计标准,发展坏账准备动态模型,并在景气时期从贷款利润中提取预期损失准备;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在萧条时期银行可以使用在景气时期积累下的资本缓冲度过危机;推动对公允价值会计准则的修改,克服当前会计制度下对资产价格的不确定性、银行的经营模式以及市场实际流动性等问题考虑不足的缺陷;敦促各成员国贯彻欧盟委员会关于金融机构报酬激励机制的建议,通过加强业绩与报酬相联系,综合考虑长期与短期业绩评价等方式防止激励制度的短期行为性,从而消除薪酬制度在推动顺周期性方面影响。
  第四,全面加强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欧盟认为,银行体系对于此次金融危机应承担主要责任,金融业应遵守实体经济发展规律,而非脱离实际的自我膨胀。危机后欧盟开始致力于加强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方面的改革。主要体现在:欧盟委员会提出修改《资本金要求指令》的提案,强化对银行的风险约束;欧盟银行监管委员会向欧盟委员会提出关于流动性风险管理的30项原则性建议,其中前18项是关于欧盟信贷和投资机构在流动性正常或出现流动性紧张情况下如何确保充分的流动性管理,后12项是关于流动性风险监管的相关建议;此外,欧盟委员会还通过了关于加强对信用评级公司监管的提案;为了增强对冲基金和私人股权基金的透明度,欧盟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包括对冲基金和私人股权基金在内的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欧盟监管框架指令的相关提案。
  第五,加强欧盟成员国之间应对危机的金融监管合作。此次危机使欧盟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欧盟国家金融稳定合作机制的缺乏严重影响危机救助的效率与效果。在危机发生之后,欧盟理事会于2007年10月通过了跨国金融危机管理的九项原则,随后在2008年6月,欧洲各成员国的监管当局、中央银行以及财政部联合签订了关于危机管理和处置合作备忘录,其中就强调了成员国之间的金融监管合作,主要包括:第一,关于公共资源的分配原则。在动用财政资金等公共资源的情况下、在平等和平衡的基础上,按照金融危机对各国经济冲击的程度以及母国和东道国监管权力的分配来决定相应的公共资源的支出分配;第二,考虑成立跨国稳定小组(简称CBSG),建立跨国合作机制。跨国稳定小组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合作及对系统性风险的统一认识。这些关于金融监管合作的安排有利于促进欧盟国家关于金融危机的统一理解、行动,提高成员国共同应对危机的效率和能力。 
  加强欧盟层面的金融监管协调一直是欧盟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此次改革方案的推出,将对欧盟及各成员国都产生深远的影响。
  德法是此次金融监管改革计划的积极推动者,因此在改革方案公布之后,德法均表示要加强本国金融监管。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保险监管委员会主席托马斯?斯蒂芬在最新的德国联邦金融局季刊中表示,德国在金融危机中认识到应当坚持以风险防范为主导的金融监管目标。
  由于此次机构改革不涉及各国财政权力,也没有对于三个监管当局与各国监管当局权限的划分最后达成共识,因此各方对于改革的最终效果心存疑虑。虽然此次改革方案获得欧盟理事会的最终通过,但作为非欧元国家的英国,在初期曾强烈反对该方案,其原因主要在于不愿欧盟过多干预其金融市场及监管。在改革方案推出之后,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赖特认为“目前还没有清晰的长期欧洲金融监管框架”。欧洲中央银行执行董事会成员洛伦佐?比尼?斯马吉表示,欧盟恐将在金融监管方面落后于美国,较之美版改革方案,人们对欧盟新监管体系的有效性不无担心。因此,欧盟关于实施细则的共识才能意味改革方案的最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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