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第一财经日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6月11日 07:38 |
作者: |
李季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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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夫下在“执行”外
针对本轮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面广、影响时间长、区域及行业结构性破坏力大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明确:人民法院要建立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对于被执行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对其资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能导致其破产或影响社会稳定的,可主动与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争取其通盘考虑,帮助企业解决债务问题,防止影响企业的平稳和长远发展。 《若干意见》是金融危机爆发以来,高院颁发的首个从执行环节护航金融市场的规范性制度文件。在这个文件中,高院一改过去给人留下的司法主要是维持社会稳定、被动以司法配合金融市场行政化监管的印象,通过司法“执行”程序直接介入了金融市场的监管,特别是“要求各级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每个案件的实际出发,根据不同特点制定针对性强的执行方案”原则的提出,实际上是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取消了法院对执行案的“意思”自我限制,司法监管自此可以与行政监管、自律监管一道主动对金融行为进行直接干预。相对于过往的被动配合金融监管而言,司法在金融监管领域的这种角色改变无疑是一项里程碑意义上的改变。 对于金融市场乃至整个经济领域而言,包括司法执行措施在内的司法监管如何运作是参与者首要考虑的。换句话说,参与者无法不考量司法将对他们的行为采用何种行动,比如是保护其权利还是限制其权利,是暂缓执行破产等极端程序的司法激励还是立即执行的惩戒,如此等等。 不过,金融司法监管要真正发挥作用,工夫还在“执行”外。司法执行毕竟是监管的手段,司法监管护航金融以使之稳妥、有序发展才是目的。单纯的、条块化的被动刚性司法执行不可能帮助困难被执行企业渡过难关,尽管这种司法执行的刚性可能暗含司法的最初法益。但国外成熟金融市场的法治实践早已证明,包括司法执行在内的金融司法监管需要“具体事情具体分析的”主动意思干预,这也正是《若干意见》颁布的初衷之一,譬如对于因资金暂时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的被执行人企业,各级法院应“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多做执行和解工作”等。 更进一步说,司法执行的刚性应让位于对金融市场规律的准确把握和金融市场参与者对法律不足的司法依赖性。正如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的一句经典格言:我所说的法律,就是指法院事实上将做什么的预言,而绝不是其他什么空话。根据《若干意见》,人民法院可以争取申请执行人同意延缓被执行企业的履行期限,譬如和解,以维持企业正常运转,并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这是一种区别于权力制衡的主动意义上的金融监管司法审查。 在现行金融监管执行法律框架下,司法执行是最为刚性的执行方式。然而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的负责人所提及的,刚性的司法执行在给问题上市公司等企业以惩戒的同时,也常常会引发金融市场波动并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社会稳定。因而要想达到最大的执行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司法执行上的刚柔并用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面对空前的国际金融危机,司法执行当然要坚守法律,在法律框架下运行,但也要力戒为了执行而执行,从而忽视执行的天然“公正”品格。具体来说,我们认为,各级人民法院要以《若干意见》出台为契机,坚持“公正”等司法利益衡平的基本品格,立足司法执行而又超越一般的司法执行,通过有效利用调解、和解、执行等多种司法解决方式协调各方冲突,以国家的“大局观”下的灵活心态对待执行、对待金融司法监管,主动了解情况,区别不同的行业和地域,准确拿捏法定情节,然后在法律允许的幅度内拿出综合性的司法解决方案。 工夫下在“执行”外,这才是最高院《若干意见》所倡导的司法护航金融、促使金融危机尽快过去的可行的法律之道。 (作者系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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