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第一财经日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4月16日 08:52 |
作者: |
臧文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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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中国企业赴俄罗斯开展互惠合作,中国政府一直希望俄方在改善投资环境、开放市场等方面提供更有利的条件,俄罗斯总统梅德韦杰夫9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下称《协定》)和相关的意向书,无疑为中俄两国投资者的经营活动建立了国际法律条件和提供了保障。 分析人士认为,包括大型公司、银行、中小企业、各个领域的协会和联盟在内的中俄商界正在重新评价俄中市场日益增长的机会和潜力,积极寻找新的合作形式和方法。两国企业和公司在发展投资合作方面表现出来的兴趣也越来越浓厚。《协定》将给两国公司和企业在投资领域的积极合作注入新的动力。 长期以来,中俄之间的相互投资发展得相当缓慢,这与两国所具备的经济实力和地缘优势很不相称。中国总理温家宝在中俄总理第九次定期会晤期间提出,到2020年中国对俄投资要达到120亿美元。为促进投资合作,两国政府部门启动了投资促进机制,并于2006年11月9日在北京签署《协定》。 但由于俄法律规定双边或多边协议,必须经国家杜马批准才能生效。因此,经过漫长的2年多时间,今年3月俄国家杜马和俄联邦委员会相继通过该《协定》,并于近日由梅德韦杰夫最终签署。 近年来,中俄两国在对方主要贸易伙伴的名次上都出现了倒退,中国曾经是俄罗斯的第二大贸易伙伴,目前跌落为俄罗斯第四大贸易伙伴;俄罗斯曾经是中国的第五大贸易伙伴,如今被认为是中国第八大贸易伙伴。2008年中俄贸易额不到600亿美元。 《协定》的一个主要条款是,允许一方投资者按照投资接受国的法律规定向该国境内投资。同时,双方应该为对方投资者提供平等的投资条件。《协定》中还规定了俄中双方对对方投资的外汇收益的汇出、争端的解决、征收和国有化的补偿等问题。 《协定》指出,任何一方都没有义务把自己提供给任何参与自由贸易区、海关或经济联盟、共同经济空间或其他形式地区合作的第三国投资者的优惠推广给对方投资者。 《协定》明确指出,中方投资者不享受俄罗斯联邦与前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国家之间的投资协定所产生的优惠政策。《协定》中保证避免投资被强行没收即划归国有、没收或造成类似后果的其他状况出现,只有在公共利益需要时才能采取这样的措施。此外,《协定》中还强调了在战争和国家出现混乱给投资带来损失的情况下投资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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