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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建行6.43亿转让包钢集团股权
来源 SRC-1 发布时间 2011年08月08日 13:54 作者 于萍
 

  □本报记者于萍

  继6月以7.15亿元挂牌转让股权未果后,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分行将所持有的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63%股份再度挂牌转让,转让价格下降至6.43亿元,较7.15亿元的评估价格折价10.07%。

  内蒙古建行全面退出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信息显示,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8年6月,主要经营钢铁制品、稀土产品、焦炭及副产品、普通机械制造机加工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持有其73.23%股权,为第一大股东;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持有包钢集团17.33%、1.57%和2.24%的股份。此次股权转让方为内蒙古建行,转让完成后,将不再持有包钢集团股权。公告同时表示,老股东并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据了解,此次转让的股权是中国建设银行在2000年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实施的债转股。2000年12月28日,中国建设银行与中国信达资产公司签订了《委托合同》,将该股权委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持有和管理。2005年4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签署了《终止非剥离债转股委托协议书》,终止了委托管理股权的法律关系。但由于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体现的股权持有人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和实际所有人不符。该股权实际所有人为建设银行,有相关材料作为证明,转让方承诺该股权成交后协助办理转至受让方名下。

  2011年一季度,包钢集团实现营业收入43.78亿元,净利润1.14亿元;资产总计820.50亿元,负债总计540.60亿元,净资产为279.90亿元。转让标的评估值为7.15亿元。

  股权“折价”转让

  内蒙古建行转让包钢集团股权可谓一波三折。今年6月,该部分股权曾以7.15亿元的价格挂牌转让,与评估值相当。相比之下,此次挂牌价格仅为6.43亿元,相当于较评估价打了“九折”。

  对于受让方资格,本次转让要求与此前并无太多变化。要求受让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组织或其分支机构。如为法人分支机构,受让方的受让意向需要履行全部必要的内部决策及授权程序。此外,还要求受让方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良好的商业信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资金来源合法)等。

  包钢集团是新中国成立后最早建设的钢铁工业基地之一,拥有“包钢股份”和“包钢稀土”两家上市公司,是我国主要钢轨生产基地之一、品种规格较齐全的无缝钢管生产基地之一、西北地区最大的板材生产基地,是我国稀土工业的发端和最大的稀土科研、生产基地。

  业内人士指出,稀土价值越来越受到国家重视,包钢集团拥有全国最大的稀土生产基地,未来发展前景较好。但是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不能持有实业资产股权,因此建行退出包钢集团也属无奈之举。(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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