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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维权案胜诉 法院认定“七粮液”侵权
来源 SRC-1 发布时间 2011年07月27日 14:13 作者 席大伟
 

  每经记者 席大伟 发自成都

  打了半年多官司的“五粮液”起诉“七粮液”商标侵权案件终于落下帷幕。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7月22日宣判,北京市寅午宝公司生产、销售的“七粮液”系列酒侵犯了五粮液商标专用权,要求北京寅午宝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七粮液酒,并赔偿五粮液损失。

  法院的判决书认为,“七粮液”与“五粮液”构成近似,被告生产、销售七粮液酒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五粮液”商标专用权。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被告北京市寅午宝公司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七粮液酒,并赔偿原告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损失5万元。五粮液的代理律师刘一宏昨日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他们对此判决表示满意。

  原告五粮液称,被告生产销售的白酒宣传袋上、外包装纸盒上均使用了“七粮液”酒名,易让消费者误认为其来源与“五粮液”酒有特定的联系,属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七粮液”代表在法庭辩论中表示,他们对“七粮液”的使用是善意的,不具有傍名牌的意图。

  据记者了解,“七粮液”生产商2009年从河南迁至北京,主要在北方地区销售,处于中低端市场,价格在200元/瓶以内。昨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多次联系负责“七粮液”销售的主管和客户经理,对方均表示不予评论。

  由于白酒市场的火热,四川白酒遭遇侵权的案例近期屡见不鲜。仅在7月份,湖南张家界等地工商部门就查获了多起侵权“郎酒”、“泸州老窖”、“国窖1573”的案例,查获假冒白酒近万瓶。

  四川一位白酒行业人士表示,“四川白酒行业维权,依靠工商局等政府机构的多,自我维权的少,比较被动。”刘一宏还表示,“七粮液”案件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可能作为以后案件的参考标准。据记者了解,目前市场还有 “三粮液”、“九粮液”等白酒。(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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