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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私募后千亿时代 基金法修订“放飞”希望
来源 SRC-1 发布时间 2011年04月12日 11:20 作者 朱宇
 

  在金牛阳光私募基金精英论坛上,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在阳光私募跨过千亿大关后,《基金法》修订将改变阳光私募监管的真空状态,为阳光私募进一步爆发式增长扫清政策上的障碍,行业也将迎来更多的体制创新和行业整合。

  明确阳光私募法律地位

  2010年对阳光私募基金业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这一年阳光私募新产品发行达到了369只,同比增长约两倍;至此中国阳光私募产品发行总数量已接近1200只,总规模预计将超过1100亿元。

  中国证券报社社长、总编辑林晨认为,阳光私募的加速发展,一方面得益于中国经济持续发展大背景下居民投资理财需求的迅速增长。另外一方面也充分地证明这一追求绝对回报、管理更加灵活的新兴理财模式正日益显现出强大的内在生命力,得到中国理财市场的肯定和认同。

  但是阳光私募的法律定位不明确,一直困扰着投资人和阳光私募从业者。可喜的是,《基金法》修订中,扩大证券的定义范围以及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成为了主要的调整动作。

  国信证券的报告显示,当前《证券投资基金法》涉及私募基金的调整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第二个是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的多元化。此次修订对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的形式,都有了更多样化的界定——基金管理人包括公司型和合伙型,基金则有契约型、公司型和合伙型三种形式。

  后千亿时代,阳光私募的竞争也日趋激烈,许多创新元素随之出现。2010年2月,成立了首只以有限合伙方式运作的银河普润合伙制私募基金。而中国证券报记者在精英论坛现场采访时发现,由于目前信托账户“费用”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私募基金公司开始倾向于采用合伙制的形式发行产品。

  此外,继从容投资发行首只行业主体基金后,有实力的阳光私募在新产品的营销上,纷纷通过发行主题基金、行业基金、定向增发基金等创新产品吸引投资者,产品创新呈现百花齐放的态势。

  明确如何募集的问题

  将阳光私募纳入法律监管,就要解决如何监管,谁来监管的问题。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认为,明确法律监管范围无非就是三种,怎么募集资金,募集资金来干什么,投资的时候采用什么形式。

  朱少平认为,对于资金来源来说,已经有相关的规定加以明确,《基金法》主要规定怎么募集的问题,至于投资方向,是投资二级市场,还是投资并购,或者投资股权,《基金法》不一定会规定得特别细。(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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