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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琪:知识产权是山寨产品的分水岭
来源 SRC-1 发布时间 2010年12月02日 14:03 作者 张永琪
 

  张永琪

  工信部官员表示,对山寨产品将区分知识产权,而不是直接对企业或者产品否认或肯定。“模仿也是一种创新,也是一种发展”。“使用创新的成果,也在推动着社会的进步。”

  提到山寨产品,有人立马将其与仿冒、伪造、盗版、克隆等联系起来,甚至认为其就是伪造、盗版的代名词。工信部官员对于山寨产品的解读,为人们客观全面看待山寨产品提供了新的思路,有助于消除偏执性认知。

  模仿不等于剽窃,仿造不等于伪造,对待山寨产品也应这样看待。有些模仿实际是一种创新,也是一种超越,就更不能给其定以“山寨产品”罪名。比如我们的四大发明被国外模仿了,国外并没有认为是山寨产品。在今天,我国的汉字被国外模仿了,美食被国外模仿了,国外也没有认为这是山寨产品。反之,我们模仿制造了国外某种产品,比如,计算机、航天技术,使用的是自己的技术和智慧,对原有产品是一种改进和超越,这样的产品已是创新性产品,根本没有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不仅没有罪,而且还有功。

  创新性生产山寨产品,等于在使用和扩大创新的成果,这是资源共享,有助于加快社会进步。创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直接创造是创新,使用和扩大创新成果也是创新,也需要鼓励。假如把模仿和仿造视为剽窃、伪造,以保护知识产权为由,不准别人照自己的样子重新制造,哪怕重新制造与原产品是完全不同的制作工艺,这既是一种霸道,也是一种无知,自身也会因此最终受损。

  知识产权是山寨产品的分水岭。一分为二看待山寨产品,山寨产品才会泾渭分明,打不了马虎眼。侵犯知识产权的躲不掉,没侵犯的才不会被误解。如果侵犯了别人的知识产权,他应该为此付给拥有这个知识产权的制造商或者专利权人支付相应的费用:如果说他的模仿并没有侵犯到专利权人所声称的权利保护的对象,就要为其正名,允许其生产,别人没有干涉的理由。如果模仿中具有创新,甚至帮助别人实现了突破,这就不仅要允许其生产,而且还要支持其生产,鼓励其生产,让其拓展市场,让更多的人享受创新成果,这才显得公平公正,也才能加快社会进步。(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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