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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社保基金转持国有股仍面临操作难题
来源 发布时间 2009年06月25日 11:26 作者 钟正
 

  □本报记者 钟正 北京报道

  国资委有关人士24日表示,社保基金转持国有股仍面临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

  这位人士认为,由社保基金转持国有股时,对一些国有股东相对控股的上市公司来说,国有股东控股权将受一定影响。

  另外,一些国有企业在做创投和风投业务时,投资的多是高科技企业,本身持股比例不高,且股权分散。上述人士指出,社保基金转持国有股可能会影响到国有企业做创投业务的积极性。

  天强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祝波善表示,尽管文件规定指出,社保基金不参与经营管理,但作为持股比例比较大、持股范围比较广的股东,理应出现在股东会和董事会中。社保基金在其中应该行使股东权益,其股东权益是什么,文件并没有明确,这可能对公司治理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一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

  按照刚公布的《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由该类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按其持股比例乘以该类国有股东应转持的权益额,履行转持义务。具体方式包括:在取得国有股东各出资人或各股东一致意见后,直接转持国有股,并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对非国有出资人给予相应补偿;或者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以分红或自有资金一次或分次上缴中央金库。

  第十条规定,对符合直接转持股份条件,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需要保持国有控股地位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允许国有股东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上缴中央金库情况下,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分红或自有资金等方式履行转持义务。

  也就是说,除了股权划转,资金划转也是国有股转持的重要模式。但国资委上述人士认为,应按何种标准,转让多少钱合适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环境下,国企现金流普遍都比较紧张。

  祝波善表示,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如果直接转持国有股,给予非国有出资人多少补偿也难以确定。

  若参照市值价格来出资,有分析人士认为,这样做的结果可能“诱导”大股东在出资前,先打压股价,这显然不利于其他股东。另据知情人士透露,有一些排队上市的含国有股的混合所有制上市公司中的非国有出资人,为避免上市后转让股份,也有稀释其股权的倾向。

  有分析人士认为,由于已出台的办法对转持细节有明确规定,相当于一部操作细则,所以相关部门可能不会再出台进一步的细则。据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对于实际操作,人社部等主管部门正在作进一步研究。(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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