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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须先“完税”
来源 发布时间 2009年06月17日 13:59 作者 胡红伟
 

  本报讯 (记者胡红伟)国家税务总局15日披露,今后完税证明将是个人股权转让的必要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刊登消息,个人股权转让完成交易以后,负有纳税义务的转让方或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受让方,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并取得完税证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中国社科院价格与税收研究室副主任张斌昨日表示,其实股权作为财产,税法中一直就有规定,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须按“转让财产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此次新规定只是在措施、流程上加强了征管。他说,通过和工商部门的合作,将完税证明作为股权变更手续的必要条件,可以有利规避偷漏税行为。

  对于是否可彻底规避偷漏税,张斌表示,不能绝对杜绝,如应防止人为压低价格的嫌疑,通过压低价格而减少纳税。对此他认为税务机关有权在审核时,发现价格被压低,从而按照市场价进行调整。新规定也明确,对形式上采取平价、低价转让且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部门可对其计税依据进行核定。(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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