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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须缴纳20%个税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6月16日 04:03 作者 李雁争

  投资A股上市公司不受此规约束

⊙本报记者 李雁争
  
  为了堵塞税收管理中的漏洞,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明确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应向税务机关申报,按“转让财产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
  “通知是为了加强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投资人投资A股上市公司的行为不受该通知的约束。”一位权威人士昨日对记者说。
  据了解,目前,我国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按“转让财产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但是,大多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还比较陌生,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现象也很普遍。
  对此,通知明确,股权转让交易各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没有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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