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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维权获赔40万PUMA告赢“山寨”
来源 发布时间 2009年04月23日 13:56 作者 王文嫣
 
    在第9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前夕,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批知识产权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本报曾报道过的两起案件有了一审结果。
机顶盒厂商被判赔偿40万
    去年11月,微软公司以上海大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侵害了其微软视窗XP计算机软件、微软办公2000计算机软件、微软视窗2000高级服务器软件等9个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为由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诉讼,索赔46.9万余元。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上海市版权局在2006年3月对大亚公司经营场所内计算机中的软件安装情况进行了抽查。经计算,大亚公司在其用于经营的计算机中安装、使用了涉案9个计算机软件共计130次。
PUMA维权获赔3.5万
    德国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PUMA公司)是豹图形注册商标的权利人。2007年9月,PUMA公司发现位于农工商超市鞍山店一楼的出租商铺正在销售标有和原告注册商标近似图形的运动鞋,便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进行了证据保全,购买了运动鞋并由超市开具发票。PUMA公司遂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状告该超市。
    法院比较后发现,被告销售的运动鞋尽管鞋面左右侧使用的只是前半身的豹图形,但考虑到PUMA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根据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进行观察比较,应当认定两图形构成近似。判令农工商超市鞍山店停止侵权,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3.5万元。(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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