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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国资转让须“进场”交易
来源 发布时间 2009年03月18日 09:39 作者 胡红伟
  主要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进行

  本报讯 (记者胡红伟)财政部昨日下发《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转让主要以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交易为主。财政部表示,此举是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该《管理办法》将从今年5月1日起实施。 

  两种“进场方式” 

  按照《管理办法》,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通过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竞价进行,并发布产权转让公告,之后按照拍卖等方式进行。 

  转让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份,和金融企业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份,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系统进行。转让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将股份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并对价格形成做出要求。 

  这两种转让方式可令金融企业在国有资产转让中保值和增值。此外,财政部还明确,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等条件,经国务院批准或者财政部门批准,转让方可以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资产。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财政部此前已先后发布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有助于规避国有资产贬值风险 

  北京产权交易所常务副总裁梁雨昨日表示,之前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工业和商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所处置,这次则明确了金融类国有资产也要进场交易。 

  他表示,北交所对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之前也有公开处置,监管部门也多次前来调研,当时对于这些企业来讲,是“可进可不进”,现在则明确了进场的要求。 

  此外,去年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也将在今年的5月1日起施行。参与讨论该法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昨日表示,在这部法中明确规定,国有资产转让是必须“进场交易”的,“场”所指的是一般公开的市场交易场所。两个文件在这一点是一致的。这将规避国有资产转让过程、尤其向外资转让过程汇总中贬值的风险。(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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