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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市场动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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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交易首付须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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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009年03月17日 08:2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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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涉嫌侵犯国有资产合法权益，将终结交易

　　据新华社电 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6日发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应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对涉嫌侵犯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国资监管机构可以要求终结交易。 

　　据了解，该征求意见稿由国资委组织京、津、沪、渝4地国资委和产权交易机构研究并拟定。 

　　意见稿指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 

　　为了保护国有资产在产权转让过程中不受损失，意见稿规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嫌侵犯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产权交易机构终结产权交易。 

　　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首付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成交金额的30%。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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