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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该通过产权市场交易
来源 发布时间 2009年02月18日 13:37 作者
  《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经营性企业国有产权、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2007年以来,各省市相继出台文件,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该通过产权市场交易。

  一、财政部规定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交易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中国财政部2008年12月30日对外公布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已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暂行办法》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原则、规定权限、处置程序、处置形式、处置收入管理、日常监管、制度建设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明确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暂行办法》规定,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并应当严格控制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之外的直接协议方式。

  二、各省市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立法

  2007年9月,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北京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北交所规范进行。北京市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设施;机动车及财政部门要求集中处置的资产;单价原值10万元(含10万元)、批量价值原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资产以及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资产都必须进场交易。北京市规定,进场交易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的资产评估结果,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在不低于资产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重新确定挂牌价格,拟确定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时,应上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最终交易价格以成交价格为准,不得低于挂牌价格,也不得使用打折、优惠等附加条件。 

  2008年3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颁发《关于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行进场交易管理的通知》,指出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是自治区财政厅选择确定的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要求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到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008年11月12日,陕西省财政厅正式指定西部产权交易所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机构。

  而早在2005年12月1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在《关于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进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中规定,本市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及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国有物权(含本市各级部门罚没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转让,经各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应进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及分支机构公开交易。

  据了解,辽宁、山西、海南等省市也做出了相似的规定。 (江西产权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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