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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房建设借力“租转售”提速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1日 10:59 作者:金晨曦

  近日,国务院就《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此举旨在提速城镇保障房建设,为棚户区改造提供动力。

  4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发挥开发性金融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作用。此举与意见稿相结合,将成为新一轮稳增长的重要方向。

  “租转售”推动农民工市民化

  意见稿提出,城镇住房保障范围为城镇家庭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并且明确了“租转售”的相关条件,连续租住保障房满5年或可购买该房。

  中国房地产研究会房地产法规政策委员会秘书长康俊亮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户籍外人口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他认为,地方政府无法再逃避责任,其需要保障符合条件的非户籍人口住房问题,这是对非户籍人口住房权利保障的一大突破。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稿将对农民工市民化起到推动作用。农民工进城务工收入虽高于务农收入,但在城市购买房子仍存在很大困难,超出这些家庭的支付能力范围。让城镇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有机会获得稳定的住房,可有助于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与留守老人的问题,对受益人来说意义重大。

  “符合条件的非户籍人口在租赁保障性住房五年以上,可获得购买的权利”是考虑到此类人群收入情况而制定的人性化条例。李国祥认为,五年的租赁期是科学的,既满足了中低收入人群的购房需要,又缓解了其购房的资金压力,并给予充裕的时间来积累资金。

  李国祥表示,农民工住房的稳定可保证一个城市劳动力的相对稳定。农民工正逐渐转变为产业工人,农民工队伍稳定后,可以使农民工个体稳定于相对固定的岗位上。农民工流动性的减弱,有利于农民工素质与技能的提高。长期来看,有利于单体经济与产业升级。

  “租转售”有效吸纳民资

  意见稿提出在买卖方面,承购人购买保障性住房未满5年的,不得转让保障性住房;确需转让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原购房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予以回购。承购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已满5年的,可以转让保障性住房,并按照配售合同约定的产权份额向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补缴相应价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承购人也可以按照配售合同约定的产权份额补缴相应价款,取得完全产权。但是,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不得补缴相应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的除外。

  康俊亮说:“建设资金一直是保障房持续建设的主要问题。”“租转售”的提出可有效吸纳民资。因为长期出租保障房会导致收益期过于漫长,从而造成民资投资意愿不强。“租转售”缩短了投资人的收益时间,会吸引更多的人来投资保障房。此举一方面支持了地区保障房的持续性建设,另一方面自然缓解了地方财政的压力。

  李国祥也表示,“租转售”所得资金可用于扩大建设新的保障房,有助于资金的回笼。5年以上可以购买的话,对于市场来说,前5年公租房可以保障一部分中低收入人群基本居住需要,5年以后在低收入人群收入增加之后,可以配租、配售,这样会大大缩短保障房的回款周期,降低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增加地方政府建设公租房的积极性。

  加大处罚力度,防止不法分子借机获利

  意见稿还明确规定了对违法分配、申请公租房的处罚措施。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申请城镇住房保障,由住房保障部门给予警告,向社会通报,并依法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征信机构记入个人征信记录;如已承租、承购保障性住房,将被责令退回,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承租、承购期间的租金,并处应补缴租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已领取租赁补贴和租金补贴的,责令退回,并处领取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专家提醒,意见稿提出普惠中低收入人群,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但对于借机弄虚作假从而想从保障房中获利的人来说应该给予相应处罚。意见稿虽已提出相应措施,但监督机构应有针对性的细化处罚机制,并且继续加大处罚力度,争取从根源杜绝鱼目混珠的行为。也应该对相关保障房审核机构进行监督,防止徇私舞弊的发生。


原标题:“租转售”为保障房建设提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