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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法”最高法
来源:国际金融报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7日 07:48 作者:史燕君

  由“3Q大战”引发的官司进入收官阶段。11月26日上午,奇虎360诉腾讯垄断一案的二审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该案曾于今年3月在广东省高级法院一审,一审判决奇虎360败诉,奇虎360随后提出上诉。

  二审时,奇虎360方面请求最高法院撤销广东高院此前的判决,要求判令腾讯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360经济损失1.5亿元。

  该案是迄今为止,中国互联网领域诉讼标的额最大的垄断案件,被称为是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因而备受关注。业内专家认为,这个案子的判决是一个重要里程碑,将从司法角度划清了正当竞争与垄断之间的界限,促进互联网的良性竞争。

  源起3Q大战

  本案起因于三年前轰动一时的“3Q大战”。腾讯与奇虎360因“QQ电脑管家”和“360扣扣保镖”等竞争性产品产生纠纷,随后愈演愈烈。

  不过,跟随而来的便是双方在司法方面的诉讼战。腾讯公司起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奇虎360反诉腾讯严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012年4月,腾讯公司在广东省高院起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并提出高达1.25亿元的索赔。奇虎360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同时,也起诉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提出了1.5亿元的索赔金额。

  今年3月28日,广东省高院一审判定,即时通讯与微博、社交网络等构成紧密替代关系,而且是相关地域市场为全球市场,相关市场上存在充分竞争,因此,腾讯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最终,广东省高院驳回了原告奇虎360的全部诉讼请求。

  奇虎360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该案件的相关市场应认定为中国大陆范围,上诉至最高法院。所以,昨日,最高法院的二审也是“3Q大战”的终审判决。

  市场界定是关键

  由于相关市场界定的差别是导致奇虎360在一审中败诉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在昨天的庭审中,双方律师也先针对相关市场的界定展开辩论。

  奇虎360认为,一审判决对相关地域市场的认定明显错误,“中国大陆的即时通讯市场”构成一个独立的市场,一审判决对相关地域市场的认定明显错误,本案中相关地域市场应为中国大陆。

  奇虎360代表律师称,根据《反垄断法》第19条规定,一个经营者的相关市场份额如果达到了二分之一,就可以确定其对市场的支配地位,一审认定也显示,包含非综合性产品的使用时间,2009年到2011年,被上述人在中国大陆同一产品市场份额一直在88%到90%之间。

  而腾讯在法庭上则表示,即时通讯、社交网站等都是属于平台级的产品,都是在全球范围内参与竞争,相关地域市场适用于全球市场。

  “相关市场是本案的焦点所在。”昨日,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占江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尽管高科技领域存在零价格、双边市场的特点,但反垄断法的基本规律依然适用。

  “一审过于强调市场份额对于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作用,引发了在相关市场界定上的争议。”张占江指出,相关市场的认定是为了确定市场地位,市场份额只是其中的一个要素。如果二审能够结合其他要素进行考量,尤其是重视涉案企业是否真具有摆脱竞争机制约束、左右价格等交易条件的能力。那么所得出的结论将会更有说服力,也更符合反垄断法的规则。

  意义重大

  昨日,本案并未当庭宣判结果。但有业内专家预测,终审结果较一审可能有调整,但本案维持一审原判即腾讯胜诉的可能性较大。

  “这场战役具有示范意义。”对于360与腾讯的诉讼战,张占江表示,不论审判结果如何,3Q大战本身有助于明确高科技创新领域反垄断法如何使用、依据什么标准、方法判断行为的合法性等,对反垄断法执法有示范性意义。

  IT业资深分析师唐欣告诉记者,互联网领域的这些诉讼将为相关产业的立法提供案例素材,促进企业良性竞争。未来的互联网公司会知道什么样的做法是不合适的,会有一个更明确的底线。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案之外,业内专家对于垄断的界定已经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张维迎就表示,“互联网是充分竞争、飞速发展的行业,并不存在垄断。”而北京大学教授薛兆丰则认为,市场准入是否畅通、是否存在政府干预以及准入门槛是否够低是决定垄断与否的三个关键点。

  奇虎360CEO周鸿祎在出席某论坛时也表示,这一案件已经引起了大众对垄断的关注,因此对他来说,“是输是赢都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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