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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再向苹果“开炮” 仍需改进十大问题
来源 长江商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8月31日 10:43 作者 汪志
 

  长江商报消息今年6月19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与天津、北京、上海等六省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下同)联合发布了《苹果维修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意见》,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近日,苹果公司回函提供了修改后的《苹果维修条款和条件》,并在其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中消协和武汉等副省级以上城市消费者协会,经研究修改后的《苹果维修条款和条件》发现,改后的条款仍存在问题,并于昨日在就苹果维修合同中10大不公平格式条款发布点评意见,并郑重劝谕苹果公司,遵守中国法律,尊重中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汪志

  通讯员 李国安 李燕

  问题1

  更换旧件归公司,财产不容自处分

  点评意见:

  三包期内,经营者免费维修是其法定义务,即使为消费者更换了新的零部件,被更换下来的零部件依法仍应归消费者所有。三包期外,如果消费者支付了维修使用零配件、部件的费用,苹果公司亦不能强制要求被更换下来的旧件成为自己的财产。该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所有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问题2

  零件90天无缺陷 责任大小苹果定

  点评意见:

  “关于九十天内不存在缺陷”,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苹果公司有关九十天内不存在缺陷的期限规定违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属无效的单方声明。

  “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苹果公司规定,如果维修不属于保修范围,违约情况下只有三种承担责任的方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苹果公司在违约的情况下,除重新维修、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包括运输费、交通费、通讯费、误工费等消费者为此支出的合理费用。

  问题3

  维修时产品被损坏 只赔维修、更换费

  点评意见:

  该条款规定大大减轻和免除了苹果因自身过错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于因维修、保管不当造成的所有损失,苹果公司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4

  称适用中国法冲突法条被排除

  点评意见:

  第九条以格式条款的形式,排除、限制了消费者选择法律的权利,违反了中国《合同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应视为无效。该条款用“冲突法”的名义否定中国法律的效力,也是不能被允许的。

  问题5

  只负责维修机器 不负责数据保密

  点评意见:

  第六条规定的实质,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减轻免除经营者的责任,逃避对消费者应尽的数据保密义务,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问题6

  为修理产品 收集私人信息你同意

  点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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