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今天公布了新出台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规定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得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情节严重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家电维修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相应维修活动的职业、技术资质。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和家电配件的收费标准、质量规范、质保期限以及投诉电话。根据办法,家电维修经营者在提供维修服务前应当向消费者明确告知维修方案及需注意和配合的事项,尊重消费者选择。
办法明确,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于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