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买卖是按物业交易的代价款额或价值计算,物业总价不同,征税也不同。
2,000,000港元以下,缴交100港元
2,000,000港元~2351,760港元,缴交100港元+超逾2,000,000港元的款额的10%
2,351,760港元~3,000,000港元,缴交总额的1.5%
3,000,000港元~3,290,320港元,缴交45,000港元+超逾3,000,000港元的款额的10%
3,290,320港元~4,000,000港元,缴交总额的2.25%
4,000,000港元~4,428,570港元,缴交90,000港元+超逾4,000,000港元的款额10%
4,428,570港元~6,000,000港元,缴交总额的3%
6,000,000港元~6,720,000港元,缴交180,000港元+超逾2,000,000港元的款额的10%
6,720,000港元~20,000,000港元,缴交总额的3.75%
20,000,000港元~21,739,120港元,缴交750,000港元+超逾2,000,000港元的超额的10%
21,739,120港元以上,缴交总额的4.25%
另外,所有个人或公司(不论其所在地)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后购入,并在购入后24个月以内转售的任何住宅物业,将需要缴交额外印花税。
有关交易应缴的额外按照物业交易的代价款额或价值(取其较高价者),以及物业持有期计算,税率如下:
1.若卖方持有物业6个月或以内,税率为物业成交价格的15%;
2.若卖方持有物业超过6个月但在12个月或以内,税率为物业成交价格的10%;
3.若卖方持有物业超过12个月但在24个月或以内,税率为物业成交价格的5%。
香港所有土地及建筑物,亦须在扣除不超过可收租金20%的维修及保养免税额后,缴纳实际所收租金15%的物业税。
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公司若拥有任何物业,无须缴交物业税,但必须就物业所产生的任何利润向政府交纳利得税。
(董超文 董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