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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起对非许可铁路产品实行认证管理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6月05日 09:42 作者 王子约
    近日,占据中国高铁大份额市场的德国哈芬进口槽道被爆存在质量问题,民众关于安全的敏感神经再一次被挑动。6月1日,铁道部下发与国家认监委联合制定的《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明确铁路产品认证将采取强制性产品认证与自愿性产品认证相结合的方式。同时,国家对未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铁路产品实行产品认证管理。无论是否巧合,该办法在此时出台都利于强化铁路安全保障。
  严格的认证程序不仅是产品安全的保证,更可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依法追究其源头。自“7·23”特大动车事故后,安全问题就一直是我国高铁发展讨论的核心之一。在一系列铁路产品质量的质疑下,两部委联合制定了《办法》,将于7月1日开始实施。
  《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对未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铁路产品实行产品认证管理,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依照国家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实行自愿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依照该办法的规定具体实施。
  实行自愿性产品认证管理的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由铁道部制定、调整并公布。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和列入采信目录的铁路产品,依法取得认证后,方可在铁路领域使用。
  在认证过程中,认证机构应当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随机抽样和封样,并由认证委托人将封存的产品样品寄(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需要现场检测的,由检测机构组织检测人员实施现场检测。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测,应当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准确,并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并配合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进行有效的跟踪。检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测报告内容以及检测结论负责,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并作出相应处理。
  《办法》还规定,认证机构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承担法律责任。认证机构未按有关规定规范开展产品认证业务,以及未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和要求其停止使用认证标志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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