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讯】(记者 包力)昨天下午,深圳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副院长傅新江向媒体发布了《深圳法院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2010.9-2012.4)》。记者获悉,深圳法院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正式启动一年半,深圳中院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达80多件,占审理知识产权案件3%。
2010年9月,深圳中院发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市法院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改革工作的决定》,决定在全市法院统一推行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统一由知识产权庭审理的“三审合一”改革。9月16日,“三审合一”改革正式启动实施。
从那时开始到今年4月,深圳法院成功审理了一大批重大、疑难、社会关注度高的典型案件,大量案件涉及美国、英国、德国等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部分案件涉及苹果、路易威登、索尼、三星、华为、中兴、腾讯、百度等国内外知名企业及品牌。
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傅新江介绍,目前,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从传统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逐步扩展到涉及网络著作权、唱腔设计著作权、基因专利、药品专用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反垄断、特许经营等领域,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基本覆盖了TRIPS协议规定的所有领域。
在审判压力持续加大的形势下,深圳法院加强审判管理,着力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2010年9月至2012年4月,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0088件,其中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9123件,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965件,结案率达到86.47%。审结知识产权刑事案件538件,其中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502件,二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36件,依法对749人作出有罪判决。新收知识产权行政非诉审查案件2件,审结2件,依法裁定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2件。
新闻链接
深圳中院公布2011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中兴诉爱立信侵权案在列
深圳中院昨日公布了2011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王建华诉腾讯公司侵害著作权案
原告主张其是《2010年中国股市走势》一文的作者,并在其博客中发表。被告QQ空间上的QQ用户上传了该文章,基于此,原告指控被告侵害其著作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博客网页打印件,能够认定其是涉案作品的作者。QQ用户向QQ空间上传了侵权作品,侵害了原告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被告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对该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在主观上不存在帮助的过错,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本案是深圳市首例涉及互联网博客及信息存储空间侵害著作权的案例。
中兴通讯诉爱立信(中国)有限公司等侵害专利权案
原告享有“一种漫游号码分段和应用的实现方法”、“一种连续资源分配信令的生成和解析方法及其装置”等六项发明专利。原告指控被告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在其制造和销售的核心网设备、RBS2000基站系统等及对相关设备、系统提供服务时,侵犯了原告涉案专利权。
【点评】:因双方当事人均为全球通讯产品制造业巨头,且涉及LTE、GSM、核心网等产品专利技术纷争,案件一经受理就引起了各方面的高度关注。法院耐心细致的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被告人常健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被告人常健系中兴公司应标法国电信项目组的成员,在中兴公司进入法国电信项目第一阶段名单后,常健通过电子邮箱向竞标对手华为公司的员工杨某发送了5份记载中兴公司内部经营战略和产品规划的文档,后中兴公司未中标。经鉴定,该5份文档的必要开发成本为人民币763.1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常健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依法判处三年徒刑并处罚金12万元。
【点评】:本案涉及中国电信行业两大龙头企业中兴与华为,在境外应标项目期间同室操戈,社会影响较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以权利人重新研发该商业秘密成本中的合理部分来确定商业秘密的损失,客观合理,充分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深圳博峰电子公司诉唐信科技公司侵害技术商业秘密案
原告在其生产的录音卡中收录了自行研发并加密的计算机软件。原告委托被告生产录音卡,但双方约定与录音卡有关的知识产权归原告所有。原告称,其将设有加密措施的录音卡交付给被告后,被告破解了该技术措施,侵犯了其技术秘密。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录音卡已在市场上销售,被告对该录音卡的接触与一般公众接触该录音卡的程度并无区别,这意味着通过技术手段即可以获取该产品的技术信息,据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该案是广东省首例将技术保护措施作为侵犯技术秘密起诉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