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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偷送面积”这事以后难办了
来源 深圳商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2月24日 10:39 作者 董超文;白娜;尹璐
 

  【深圳商报讯】(记者 董超文 实习生 白 娜 尹 璐)我市日前发布《关于建筑设计审查有关控制要求的通知》。通知对建筑设计中的住宅层高、住宅阳台面积、商业建筑、厂房的高度等作出了相关控制要求,对深圳新建楼盘加强建筑设计管理,从建筑设计的根源开始防止开发商“偷送住房面积”。

  记者看到,该通知落款为深圳市规划与国土委,落款时间为2012年1月10日,其通知给规划国土委下设的各处、各直属单位、各管理局、各有关事业单位。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网站在日前公布了这一通知。

  有关人士表示,这一通知进一步规范了建筑设计审查中涉及的相关控制要求,其分为居住建筑和非居住建筑两类,分别提出了5条和4条控制要求。

  对于居住建筑,通知提出了五点控制要求。一、单套户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复式户型不得设置透空;二、住宅户型内部仅限于复式户型的起居室(客厅、餐厅)设置透空。户型透空部分的投影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型套内建筑面积的20%,且最多不得超过40平方米;三、房与房之间原则上不得设置框架及连扳。各单套户型房与房之间(含客厅、餐厅、阳台、卫生间、厨房等)不得设置框架及连扳,如确有需要,套型与套型之间,套型与核心筒之间设置结构连梁和板等的围合总投影面积(框架外沿算)不得超过该层建筑面积的10%;四、住宅阳台(含花池)总投影面积不得超过每户套内建筑面积的20%,其中两层高及以上阳台投影面积不得超过每户套内建筑面积的10%。不得设置连梁小于0.6米(含0.6米)的阳台;五、住宅建筑单一层高不得超过3.3米,低层住宅建筑单一层高不得超过3.6米。其中第五条意味着,通过加高每层的高度,然后一层改两层的偷面积方式将被禁止。

  而对于非居住建筑,该通知要求:一、商业建筑首层层高一般为4.5米,最大不超过6米;其他楼层层高一般为4.2米,最大不超过5.1米;特殊商业建筑的层高可根据商业业态及运营模式确定;二、办公建筑非公共部分不得设置透空;三、厂房首层层高不得超过6米,其他楼层不得超过5.4米。特殊产业模式的需提供所在产业主管部门及设计单位出具的相关专业意见;四、物流仓储类及生产为工业建筑架空层计入规定建筑面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明确的办公研发类厂房底层架空符合核增建筑面积要求的,可按核增面积计算。

  照通知要求,该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但已通过设计方案审批并取得相关批复文件的,以已批复的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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