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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应事先征得供应商同意
来源 成都商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1月18日 07:57 作者 刘寒松
     昨日,四川省商务厅印发《四川省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实施方案》(下称《方案》),从去年12月至今年6月,对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向供应商违规收费的超市、百货店、电器专业店等大型零售企业(下称零售商)及其下属门店进行集中清理整顿。

  本次清理整顿的零售商主要是指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的企业(集团),即:最大单店营业面积超过6000平方米(含)、门店数超过20家(含)、2010年销售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含)。

  《方案》明确,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应事先征得供应商同意,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以及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方案》称,零售商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向供应商收取的合同费、搬运费、配送费、节庆费、店庆费、新店开业费、销售或结账信息查询费、刷卡费、条码费(新品进店费)、开户费(新供应商进店费)、无条件返利等均属于违规收费。成都商报记者 刘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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