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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支付账户拟实行实名制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1月06日 07:48 作者 任晓
  □本报记者任晓
  
  中国人民银行5日发布《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支付账户的开立将实行实名制,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应与客户签订书面协议。
  征求意见稿规定,支付机构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应拥有并运营独立、安全、可靠的支付业务处理系统,该系统及其备份系统的服务器应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提供账户透支、现金存取和融资服务,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支付账户信息资料,不得随意冻结、扣划支付账户内的资金,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支付账户的开立实行实名制。支付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个人客户申请开立支付账户时,支付机构应登记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以及客户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身份信息,并对客户姓名、性别、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等基本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应与客户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挂失、止付和撤销的条件;身份验证和支付授权方式;客户对支付机构核验其银行账户信息和身份信息真实性的授权;支付账户使用规则,以及违规使用的处置和责任;支付账户资金变动通知方式;发现支付账户被盗用后的通知和处置方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的保密责任。
  个人支付账户单笔收付金额超过1万元,个人客户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月收付金额累计超过5万元或资金余额连续10天超过5000元的,支付机构应留存个人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支付机构应提醒客户将支付账户的资金余额保持在合理水平,不得以任何形式引导、鼓励客户在支付账户存放资金。
  对于月累计销售金额高于5万元的个人商户,支付机构应予以重点关注,必要时应采取实地调查、核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更严格的风险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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