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日前正式公布。
根据《办法》,从明年1月1日起,个人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根据违法所提款额的不同,除了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外,将可分别处违法所提款额不同比例的罚款,如违法所提款额在5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个人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在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同时,根据违法所提款额不同,处以相应的罚款。个人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构成犯罪的,由市公积金中心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按相应标准处罚。
对于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也将按相关标准进行处罚。预计2011年缴存职工将达到450万人,归集额将达到46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