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1年12月30日 06:33 |
作者: |
孙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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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孙玉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跨国公司在上海市设立地区总部,上海市政府昨日正式印发《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通知,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 通知表示,地区总部可以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制,对自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境外放款等试点业务。投资性公司可以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设立财务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集中财务管理服务。 通知指出,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管理型公司申请认定地区总部的,其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3个;或者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6个。地区总部可以从事投资经营决策、资金运作和财务管理、研究开发和技术支持等业务。同时,上海将在出入境手续、就业许可证等方面提供便利及优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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