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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将获身份证 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
来源 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10日 09:24 作者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针对城乡群众关心的有关问题,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司长朱留华9日接受了记者专访。

  “身份证”必须覆盖所有“工作证”

  记者:“全覆盖”是什么意思,是否覆盖林地、草地有关用地权证?

  朱留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土地证书与林权证等其他证书的关系,应当是“身份证”与“工作证”关系,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应包括全部农村范围的集体土地。

  记者: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到村还是到组?

  朱留华:是谁的就发给谁。属于村一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登记发证给村一级农民集体;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登记发证给村民小组一级农民集体;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登记发证给乡(镇)一级的农民集体。

  “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

  记者:小产权房等问题,对此如何处置?

  朱留华: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或“小产权房”等,不得登记发证。

  “撤村建居”必须把握三点:一是集体土地全部依法征收为国有的,农民集体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二是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只能通过征收这一合法渠道;三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只能确权登记给农民集体,不能给城镇居民委员会。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

  “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不变的,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备注原农民集体土地面积。(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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