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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品监管趋严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1年10月18日 09:58 作者
    记者17日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管,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使用药品行为,国家食药监局近日发布实施了《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据介绍,《办法》鼓励医疗机构通过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实现药品流向的全程可追溯,同时对药品召回提出了具体要求。《办法》明确,医疗机构发现假药、劣药,应立即停止使用、就地封存并妥善保管,并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应立即停止使用。 
  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应当按照规定由专门部门统一采购,禁止医疗机构其他科室和医务人员自行采购;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柜台开架自选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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