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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跳水业主维权难
来源 上海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11年10月14日 12:09 作者 李思
 

  上月底,总部位于上海的景瑞地产在江苏太仓的楼盘打出国庆促销活动,总价8500元/平方米的楼盘跌至6800元/平方米,跌幅高达23%,令很多前期业主不满,集体前往售楼处声讨。事实上,北京、上海、杭州、深圳等地近期均发生类似案例,大批业主不满开发商打折优惠,要求退房并赔偿。有开发商直言,在限购和限贷双重作用下,日子很不好过。

  中国指数研究院的数据显示,2011年9月,全国100个城市住宅平均价格为8877元/平米,与8月相比下降0.03%,为去年9月以来首次下降。其中54个城市价格环比上涨,2个城市价格与8月持平,44个城市环比下跌。

  然而,在调控力度显效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一方面,消费者刚买的房子缩水近半,却很难维权。另一方面,面对业主的“降价维权”行为,开发商进退维谷。若采取措施,可能带来不良示范作用,干扰市场的正常运行。但若置之不顾,对开发商的品牌影响甚大。

  专家普遍认为,从契约的观点看,业主从开发商手中购买住房,构成合同买卖关系。但开发商目前采用的购房合同多是房产局的范本,其中并无房价下降业主要求退房或补偿差价之类的规定。除非有补充约定,购房合同的双方是平等法律关系主体,合同一旦签订,只要开发商没违约,住房没有质量问题,房价下降并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

  更有市场人士认为,商品房买卖是一种市场交易,要遵守合同的约定,其投资带来的收益或损失都应由自己承担。同时,如果购房人买房是因为投资,那么在投资市场中,没有一项投资是包赚不赔的。因此,购房人对房地产市场的政策和市场风险也应有必要的认识。房价降了,开发商不用补差价;房价涨了,业主也不应向开发商要分红。

  但有消费者认为,一味谴责业主没有契约精神也是以偏概全。在开发商无不将营销手段发挥极至的情况下,业主没有选择权。即便购买时审阅了合同,可是业主并没有与开发商平等协商的地位。另外,也有部分不诚信的开发商或代理公司为了销售目的,进行口头承诺或欺诈。

  一位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开发商降价,老业主能理直气壮索赔的原因之一,在于一些购房合同的约定不明确不完善。该律师还指出,若开发商存在欺骗行为,严重侵犯购房人的知情权,通过制造假象让后者作出错误的购房决定,业主是可以维权的。

  对此,有市场人士表示,从解决问题的角度看,应该欢迎开发商与“维权”的业主协商解决问题。即使发生大规模的类似事件,这种解决方式仍是最有效的解决办法。从开发商的角度看,给前期业主一定的补偿,是在面临纠纷时以最小的损失解决问题:一方面能减轻对项目的品牌伤害,也不会更多地影响到项目后期的销售。另一方面,给补偿但不退房,开发商仅减少少量利润,但不会失去整套房的销售收入,保住了成本和合理利润,可谓双赢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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