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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举报涉食品药品违法最高奖20万
来源 新闻晨报 发布时间 2011年10月12日 11:01 作者
      上海市食药监局11日对外透露,为进一步拓宽监管信息渠道、广泛搜集案件线索、增强发现和打击违法犯罪的效能,上海市食药监局将提高举报涉食品药品违法的有功人员的奖励金额,最高可达20万元。
  据介绍,上海市食药监局修订了已实行五年的“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将奖励分为一般奖励和双倍奖励,确立重奖机制,最低奖励500元,最高20万元;并详细列举了16种涉食品药品的严重违法情形,凡是举报对象符合这些情形并查实的,将予以重奖。原先举报涉食品违法行为有功人员最高奖励5万元。
  为了鼓励更多的“深喉”发声音,新办法还加强了对举报人的保护,创设隐名举报制度,即凡是举报人认为其举报行为可能损害自身安全的,可以不提供其真实姓名或名称,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或采用书面委托的形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领取奖励。上海市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透露,“问题馒头”曝光正是因为有了“深喉”的出现,“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相关行业的违法行为越来越隐秘,我们需要‘深喉’发声音帮助主动揭发。”
  原办法将奖励范围框限为7种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5种食品保健食品违法行为及5种化妆品违法行为。为了充分发挥公众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社会监督作用,此次新办法将奖励范围扩大到全部举报违法行为案件,包括移交司法机关查办但未申领奖励的情形。
  上海市食药监局表示,举报线索是各部门重要的信息来源,市民应共同参与监管,维护自身和公众健康权益,发现社区内存在违法回收、制作、销售食品药品和保健食品等严重危害公众健康的行为,应积极举报投诉、提供线索,可向962727监管热线或所在区县食药监部门举报。监管部门一旦查实,将严厉打击。
  凡是举报对象符合16种涉食品药品的严重违法情形,将予以重奖
  
  1、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
  2、用回收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作为原料加工食品
  3、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4、未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组织生产的
  5、在化妆品中添加违禁原料
  6、明知产品中添加药品或其他违禁物质仍销售
  7、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
  8、生产依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药品的
  9、使用依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药品的
  10、擅自更改生产批号、有效期的
  11、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的
  1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劣药(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除外),仍然销售或者使用的
  13、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的
  14、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的
  15、上市医疗器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造成伤害事故且不积极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及后果的
  16、产生其他社会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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