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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决无提供加油站义务 律师状告广深高速败诉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8月31日 07:55 作者 安卓
    8月30日上午,备受各界关注的律师赵绍华诉广深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下称“广深珠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
  令赵绍华失望的是,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早在2010年7月21日晚,赵绍华驾车从深圳皇岗入口进入广深高速公路前往广州,由于车辆燃油耗尽而导致被拖车,当时,广深高速公路皇岗入口至广氮出口全长122.8公里之间没有一个加油站。同年7月29日,赵绍华将广深高速公路管理方广深珠公司告上法庭。
  原审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赵绍华要求广深珠公司退还50%的通行费、35元的诉讼请求及要求广深珠公司赔偿拖车费290元的诉讼请求。赵绍华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年后,赵绍华得到的依然是同样的答复。
  事实上,此案有三个争议的焦点:广深珠公司是否违约、赵绍华是否有过错,即使有过错,是否能免除广深珠公司的违约责任及赵绍华要求广深珠公司在提供合格服务设施前通行费减半收取的请求是否合理。
  对于第一点,赵绍华认为,广深高速公路在深圳皇岗入口至广氮出口之间约122.8公里内无服务区,此为广深珠公司提供服务不合格,请求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赵绍华和广深珠公司没有约定广深珠公司在提供广深高速公路通行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应同时提供加油站服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根据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来确定双方当事人对此事项的权利义务。
  由于双方当事人在服务合同关系成立时没有约定广深珠公司需提供加油站服务,且本案纠纷发生时可用于规范广深高速公路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也均没有规定广深高速公路应提供加油站服务,故应认为广深珠公司在本案合同关系中并无提供加油站服务的合同义务。
  所以,赵绍华以广深高速公路的服务设施不合格、广深珠公司违约为由,上诉请求该公司退还一半通行费并赔偿拖车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赵绍华认为,即使他本人在过程中有过错,所应承担的也是行政责任,并不能免除广深珠公司的违约责任。
  而法院审理认为,因本案是服务合同纠纷,赵绍华在履行合同时不论有无过错依法均不影响对广深珠公司是否违约的认定,故对赵绍华是否存在过错问题,法院不予审查认定。
  另外,赵绍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在质量不符合约定时,赵绍华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广深珠公司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因指导和监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提供合格的服务设施、核定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收取标准,属于主管交通运输工作、物价工作的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法院对此不予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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