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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规定拖车费不可超1500元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8月10日 08:29 作者 王丽芳
    各地屡次出现的“天价”拖车费一直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日前,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与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联合发布通知,进一步规范清障施救牵引服务收费行为,用明确合理的收费标准,杜绝没谱的“天价”拖车费。新规定将于8月15日起执行,拖车费每次每辆不得超过1500元。
  根据新规定,机动车因故障抛锚或发生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车辆不能正常行驶而影响道路交通的,由具有合法经营许可资格的清障施救牵引服务单位将车辆或障碍物拖移至不妨碍交通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并按要求对道路现场清理完毕,恢复道路交通的,可以按规定收取清障施救牵引服务费。
  根据新的牵引费收费标准,牵引费由基本公里牵引费和超基本公里牵引费组成。牵引5公里(含)以内,按次收取基本公里牵引费;超5公里部分,按实际公里数加收超基本公里牵引费。
  地面道路基本公里牵引费:小型车每辆每次250元;大型车每辆每次600元;特大型车(10吨以上平板货车、集装箱车、水泥搅拌车、油罐车、吊车、挖土机、压路机等)每辆每次700元。
  高架、中环、外环、高速、越江设施和跨海大桥基本公里牵引费:小型车每辆每次300元;大型车每辆每次700元;特大型车每辆每次800元。
  超基本公里牵引费:小型车每辆每公里10元;大型车每辆每公里20元;特大型车每辆每公里30元。超基本公里牵引费按整公里计费,不足1公里不计费。
  上述牵引费收费标准(基本公里牵引费与超基本公里牵引费之和)每辆每次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
  此外,根据新的清障施救费收费标准,分设“一般污染物现场清理”及“腐蚀性污染、油污染现场清理”两类,一般污染物现场清理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60元,单起交通事故现场清理最高收费额为600元;腐蚀性污染、油污染现场清理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00元,收费额按实际清理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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