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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须抽检分离
来源 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8月09日 08:32 作者 陈仁泽
 

  为规范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农业部日前组织起草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

  农业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尚无完整的制度来规范,尤其是监督抽查工作还存在执法依据不足等问题。制订出台办法,有利于从制度层面更好地规范各类监测工作,并为研判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开展风险预警和依法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提供有力支撑。

  办法将现已开展的例行监测、监督抽查、普查、调查和评价等监测工作科学划分为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两大类。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以便有针对性地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管。监督抽查强调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中对一些突出问题进行检查,是一项执法活动。办法规定,检测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

  农业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把现有的例行监测、普查、调查与评价和专项监测等相关监测统一归类到风险监测中,这是适应国际上当前在食品风险管理中风险监测的普遍发展趋势,也是落实国家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对风险监测的法律要求。

  在监测数据管理方面,以往的监测数据分别由各级农业部门和不同的技术部门掌握,利用率较低。为了加强对监测数据和信息的汇总、统计和分析,办法规定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管理平台。农业部负责统一管理全国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负责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和结果上报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

  质量监测不得收取费用

  为了保证检测工作的客观、科学、公正,本办法还规定监督抽查工作实行抽检分离制度。抽样任务主要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执法机构负责,检测任务主要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负责。这也是国外发达国家在食品安全监测活动普遍采用的方法。

  同时,办法还规定,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一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依法移交工商等部门查处。

  速测技术在基层监管实际工作中应用广泛,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速测技术及产品缺乏认定和监管,本办法提出,监督抽查采用的快速检测方法由农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采用未经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实施监督抽查的,检测结果只能作为参考,不得作为处理、处罚的依据。采用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监督抽查检测,被检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此外,办法还明确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费用;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守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检测机构不得利用检测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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