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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007周报 |
发布时间: |
2011年07月27日 15: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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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司机雨天行驶未降低速度同时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交通事故致人五级伤残。近日,江西丰城法院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第三人中财保丰城公司在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30万元赔偿,被告方车辆所属企业还需赔偿原告张陶各项经济损失30万余元,司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0年6月,刘斌驾车途经高速公路时,先撞上道路右侧护栏再撞上中央护栏后,侧翻于高速公路上,同时张伟刚驾驶的车瞬间与侧翻的车相撞,造成刘斌车上的乘客张陶等多人伤亡,两车及高速公路路段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张陶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同年7月底,当地交警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被告刘斌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因雨天未降低行驶速度以及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陶在此次事故中无与此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不负责任。随后,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确认:张陶因此次事故损伤为重伤甲级,伤残五级。 肇事车辆所属企业为该车在第三人中财保丰城公司投保了保险。在张陶治疗过程中,刘斌支付5.5万元。因双方无法协调,为此张陶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刘斌、车辆所属企业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0.8万余元,第三人中财保丰城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车辆所属企业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即雇主,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刘斌作为其雇请司机,即雇员,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对原告超出法律规定和计算标准及诉请范围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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