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上海高院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上海海事法院签署《关于建立海事纠纷委托调解工作机制协作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搭建海事纠纷委托调解平台,这在全国海事纠纷解决领域尚属首创。海事纠纷委托调解机制的建立,表明上海法院和海事调解机构在推进海事纠纷领域诉调对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上,将充分发挥海事仲裁机构的专业作用,促进海事司法与海事仲裁的良性互动,共同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法制环境的建设。
据了解,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等八类海事纠纷被纳入委托调解范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海事法院将当事人诉至本院的上述海事纠纷案件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委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在征询当事人意愿,并经法院依法审查后,可裁定准许撤诉或出具调解书;调解不成的案件,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需及时反馈法院,法院应及时作出审理判决。
数据显示,2009年,上海法院一审海事案件收案1243件;2010年收案为1281件;今年1-5月收案已有631件。由于海事纠纷案件案情复杂,专业性强,审理周期较长,如何及时、妥善地解决海事纠纷,特别是引导海事案件当事人通过和解的方式化解矛盾,进一步拓展海事案件调解途径,是上海法院面临的新课题。海事仲裁委员会作为解决海事纠纷的机构之一,通过委托其调解,能够发挥其独特的专业优势,有利于纠纷的及时、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