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分公司起诉四川圣达焦化一审败诉 追踪
历时近3年,涉案金额近亿元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乐山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乐山销售分公司)和四川圣达的控股子公司四川圣达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达焦化)之间离奇的油料款官司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中石油乐山销售分公司证据不充分,驳回其诉讼请求。一审败诉,中石油近亿元油料款或难索回,中石油方面称肯定会继续上诉。
案情回放:
2005年2月起,圣达焦化开始在中石油乐山销售分公司购买油料。圣达焦化决定让彼时中石油乐山销售分公司的员工万永仪作为购买油料的联系人。而中石油乐山销售分公司认为,在2005年2月至2006年10月期间,中石油方面向圣达焦化发运的油料约2.25万吨,价值约1.03亿元。而圣达焦化只向中石油方面付了油款约925.85万元,还差约9407.28万元。所以中石油方面要求圣达焦化支付欠款和利息。圣达焦化当然不同意中石油方面的说法。
成都商报记者经多方调查,发现其中存在多种蹊跷。
蹊跷一:收货单位多是加油站
2005年2月22日,星期二,圣达焦化和四川圣达水电有限公司、四川圣达化工有限公司一起向中石油乐山销售分公司发出使用0#柴油的申请。
申请发出8天后,圣达焦化向中石油乐山销售分公司发出《委托书》。《委托书》称,“我(圣达焦化)公司经研究决定授权贵公司———中石油乐山五通桥销售分公司万永仪同志作为我公司购进0#柴油联系人,有关结算、付款和制票等油料业务联系事宜请与万永仪同志洽谈。请贵公司给予支持。”双方的合作迅速展开,不过后来油品去向却有些蹊跷。
根据法院调查,2005年2月至同年9月,万一奇、邹松、万永仪等人向中石油所属的油库发出传真或派车单(万永仪仅于2005年2月22日发过一份传真),油库留存有相关配送单。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油品配送单上的收货单位大都是夹江、乐山、峨眉山、沙湾、五通、井研、沐川等地的众多加油站,部分配送单上的收货单位栏内注明为圣达焦化。从2005年2月至2006年10月,上述所提的油料包括有0#柴油、5#柴油、90#汽油、93#汽油等油品。这些油品提出后,圣达焦化先后付给中石油方面油款约925.85万元。
蹊跷二:万永仪曾牵涉柴油倒卖
中石油是否向圣达焦化提供了22493.071吨油料,圣达焦化是否还欠原告油款?
综合法院的观点来看,万永仪作为圣达焦化的代理人,又是中石油的工作人员,因此万永仪在通知发运油料或开具单据时具有双重身份,其行为具有双方代理特征。根据民法解释属无效代理行为,不能产生有效代理的法律后果。
同时,万永仪的受托执行标的根据上述委托书仅限“0#柴油”,但中石油此诉讼涉及的供油还有5#柴油、90#汽油、93#汽油等油品。而那些传真或派车单多数是万一奇和邹松发出,他们和圣达焦化无委托代理关系。
《每日经济新闻》曾经报道过,万永仪与2006年4月2日在四川眉山发生的“4·2”枪案主犯之一的王玲存在非法经营0#柴油的牵连。据新华网资料,2004年10月至2006年3月期间,王玲通过其姐夫刘世发介绍,认识了万永仪。在没有经营权情况下,王玲从万永仪处购买0#柴油再倒卖,非法经营0#柴油总值达4696余万元。
法院同时认为,中石油乐山销售分公司提供的单据都没有圣达焦化的签字盖章,这也就不能证明油是圣达焦化提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