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个人手中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今后或许要登记出售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了。成都商报记者昨天从商务部网站上看到,由商务部条法司发布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3日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6月23日。
据办法规定,旧的电器、电子产品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微型计算机等产品。办法规定,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对收购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建立档案资料,在收购时应当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内容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类别、商标、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和生产日期。从个人手中收购时,还应当登记出售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从企业收购时,还应当登记企业营业执照有关内容。
经营者应查验收购的旧电器电子产品质量、性能和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以此作为定价依据,并将查验结果和收购价记入产品档案。
经营者销售产品时应向购买者出示产品档案,不应刻意隐瞒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情况。违反规定的,将由地市级以上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办法规定,经营者应在显著位置粘贴旧货标识,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应当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保修服务,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应当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
业内人士分析,购买旧家电要求实名制后,当前旧家电市场上,不少非法中介人员或驻店厂商人员向购买人兜售旧家电,或充当旧货“黄牛党”谋取灰色利益,或可以得到有效遏制。